长春市吴某购买赃物被判5个月
本站: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时间:8月, 31, 2015 阅读:1973 Views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08年的7月的一天,晚上吃完晚饭,在家附近的一家印刷厂附近散步。这时候吴某看见一个驾驶 […]
【案情回顾】
吴某于2008年的7月的一天,晚上吃完晚饭,在家附近的一家印刷厂附近散步。这时候吴某看见一个驾驶着一辆比较新的摩托车的人停了下来,此男子问吴某是否有购买摩托车的想法,此摩托车市价8千元,现以3000元的价格卖个吴某。此摩托车吴某也比较心仪,于是二人打车协议,吴某以3000元的价格决定买下这辆摩托车,二人在附近的提款机取钱进行交易的后,吴某更要跨上摩托车离开之际,这时候蹲守在附近的警察把二人扣留。
【裁定】
吴某被检察院起诉,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赃物的价格往往会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到大家,但是不要打法律擦边球,要时刻警惕,购买赃物是违法的,切不可以存在侥幸心理!长春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一篇: 长春王某毕业工作半年只获300元工资
相关阅读
- 长春王某毕业工作半年只获300元工资2015-08-31
- 电台免费组织听众旅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险遭索赔2015-08-31
- 关于雇员违规操作致残的责任划分2015-08-31
- 长春市民陈女士由于结婚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无效2015-08-31
-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2015-08-31
-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陈述事故经过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分,诉至法院要求依照平等责任获支持2015-08-31
- 公司降低社保标准 经济补偿案件2015-08-31
- 律师不专业,遗漏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