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保障暂行办法
本站: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时间:6月, 26, 2016 阅读:2679 Views
长春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保障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6日经长春市律师协会五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来源:长春律师网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全市律师服务保障机制,根据《长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通过每年年度考核,在我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专职律师。
二、会员服务保障是指与专职律师人身权利有关的商业保险、健康体检和行业救助等权利保障。
三、会员商业保险,是指每个年度为专职律师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四、会员健康体检,是指每个年度为专职律师进行的健康体检。
五、会员行业救助,是指我市专职律师人身出现意外伤害,身患大病等情况,市律师协会给予人文关怀,适当给予救助金扶助的服务保障行为。
六、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应当将下一年度会员服务保障支出列入年度财务支出预算,为市律师协会开展会员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参保会员商业保险,每年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监事会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和预算方案,本着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的原则,选择确定保险机构实施。
八、组织会员健康体检,每年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监事会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和预算方案,本着价格合理、优质服务、方便律师的原则,选择确定体检机构实施。
九、实施行业救助,采取市律师协会每年提留救助金(每年提留五万元)、各律师事务所自愿捐助的办法实施。救助金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在监事会全程监督使用下实施。
十、每年度市律师协会会员服务保障工作全程接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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